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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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工作的单位,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许可的报检区域内从事指定范围的代理报检业务。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业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对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实施行政许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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