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2-06
39、问:个别人士能否及如何享受内地就服务行业提供的优惠?
答:香港居民可以以“自然人”身份向内地有关部门提交以《安排》优惠待遇在内地提供有关服务的申请,特别是法律、会计、医疗及牙医、保险及证券专业。有关人士亦可以申请在广东省成立个体工商户提供零售服务。
40、问:哪些公司可以享受CEPA之下18个行业的优惠?
答:要享受内地在《安排》内就不同服务行业所提供的待遇,服务提供符合分别载于《安排》附件4及5中的市场准入条件及“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
41、问:按CAPE条款,“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按现行产业政策:宾馆、别墅、写字楼、国际会展建设、旅行社为限制类,报国家计划部门和旅游局立项。在CAPE条款下,报批程序如何?
答:限制类项目按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可由有关部门立项和审批合同章程;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报国家有关部门办理。
42、问:香港人是否可以在广州设立贸易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进出口权?
答:有进出口权的是指外贸公司,香港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外贸公司,但个人不可以。香港公司符合CEPA服务经营者的有关规定。
43、问:香港公司要在广州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香港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请见CEPA文本关于服务提供者的有关规定以及设立中外合资贸易公司的暂行规定。如香港公司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等。
44、问:香港公司在广州设立贸易公司,能否以在广州的房地产作实物出资?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如成立了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是可以的,另外是香港投资者投资广州房地产产生的利润,外方以利润投资,又符合CEPA投资广告公司条件,经批准也是可行的。按国家设立广告公司的规定报材料上报审批办理。
45、问: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能否跨地经营?
答: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的独资企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跨地经营,如跨地经营在当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46、问:CEPA成立的公司,是属于投资方(香港公司)的分公司,还是另一间独立的公司?
答:投资者在内地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后,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为独立的公司。
47、问:《安排》中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的具体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是否有新规定?
答:根据CEPA,18个服务贸易业领域的对外开放,在审批程序上可分国家事权和省事权两部分。属于国家事权部分,按国家现行规定,仍需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属于省事权部分,我省将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
48、问:经由广东省有关机构申请,与经由北京或其它省市申请比较,会否有一些特别的优待?
答:目前全国各省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总体上是一样的。广东省在吸引外资方面也出台了优惠措施,如省政府于2002年2月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规定“试行由外经贸部门将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合并审批”。大大方便了外商投资,改善了广东投资软环境。
(二) 分销
49、问:港人能否在CEPA协议容许开放的地区,以网上直销方式来经营经中国国内官方检定认可和以合法途径进口的外国进口的化妆品和个人护理用品?
答:根据CEPA规定,香港公司在内地经营零售服务设立零售商业企业。所经营的进口商品按正常贸易渠道办理进口手续。
50、问:CEPA允许设立独资企业经营汽车,是否包括进口汽车?
答:根据CEPA规定,港澳企业可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汽车运输企业,但按国家现行规定,暂不允许港澳企业在内地设立进口汽车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
51、问:请问香港以个人和公司的名义在内地以并购的方式进行汽车配件零售业务可行否?手续如何?
答:CEPA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向申请设立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申请,上报商务部审批。 这些应该与CEPA的零关税无关。
52、问:我是在香港经销一外国品牌饮料的小企业,主要做进口和批发,销售额为800万元左右。我公司不够资格在内地开设批发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我现希望在内地设立一机构,开拓这个产品的内地市场,应该设立那种形式的机构?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答:建议在内地申请成立个体工商户,委托内地一家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贸易公司代理进口。
(三) 物流
53、问:国际货代企业设立一年后才能设立分公司,外商独资物流企业是否有此限制?
答:按国家的规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超出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经营范围。
54、问: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国际货代公司不到2年的,不能再投资设立第2家货代公司,根据CEPA设立的物流公司是否受此规定约束?
答:CEPA有关条款对上问题无新规定,据CEPA设立的物流公司应按照原规定执行。如该公司从事国际贷代业务,需要满2年再申请设立第2家。
55、问:请问香港个人能否以个人名义到内地成立物流公司?
答:港商可以以个人名义投资成立物流公司。但独资物流公司应符合香港公司的定义,所以个人不能投资独资物流公司;另外,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如涉及国际货代等业务,也不能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公司。
56、问:由于物流公司的规定并不明确, 请问一下物流公司和拖车公司的需要注册资金是多少?
答:物流公司同您指的拖车公司意义不同,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泛,我理解您的拖车公司单制道路运输业的业务。物流公司按商务部的规定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CEPA条件下可按500万美元注册资本执行。拖车公司则要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注册资本未有强制性的要求。
57、问:如果我公司同时兼营国内道路运输及国际货代业务,具体手续应如何办理?
答:具体手续按规定,道路运输报国内交通主管部门立项,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国际货代业务报商务部审批。
58、问:设立外商独资物流企业是否需要到交通部门立项后才能办理审批手续?
答:不需要。如物流公司要经营道路运输业务,并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了路运输业务,就到交通部门先办理有关手续。在种情况下,后可增加路运输业务。
59、问:香港公司已经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还需要重新申请?
答:如果内地企业已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不需再重新申请。
60、问:在香港要分开:物流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三项申请服务证明书,但我司成立一个物流公司一个执照可包括以上三项经营范围吗?
答:参照《外商投资物流业暂行办法》,此物流为大物流,包括所述各项业务。具体事项可查阅该暂行办法。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业务运作物流业务的,需经有关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批准。可以从事上述业务。
61、问:设立大物流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可定为物流服务和货代,还是需要详细描述?
答:申请国际货代业务需报国家商务部批准,所以经营范围应明确是否包含国际货代、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等。
62、问:已在国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物流企业,应办理何种手续才能享受CEPA优惠政策?
答:CEPA关于物流服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物流公司,已经设立的合资物流公司,可向外经贸部门申请以股权转让方式设立独资企业。
(四) 广告会展
63、问:(1)香港公司在广州设立独资广告制作公司的条件和要求;(2)在哪里办理;(3)办理所需的大约时间;(4)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办理?(5)注册资金条件是多少?
答:(1)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在广州设立独资的广告公司。(2)在广州市外经贸局办理。(3)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4)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办理。(5)30万美元。
64、问:(1)香港公司在广州设立广告制作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提供由香港工贸局发出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2)是否需要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如需要,手续如何?(3)设立公司步先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1)需要。(2)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3)步先到市工商局申请办理。
65、问:我是一个香港人,希望在广州设立一个外商独资的广告公司,请问是否可行?
答:香港公司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应符合CEPA关于服务提供者的有关规定,个人不行。申请条件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66、问:现行制度下,香港会展公司会在内地合作成立公司、以及在海外设办事处,而3个地方需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建立不同的运作方式,CEPA实行后,是否意味着内地的香港独资会展公司可以按照香港公司的运作方式开展会展服务,或者不用再成立新的公司,而直接用香港公司开展业务?
答:在内地设立的会展公司按内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经营,并且外资会展公司不能经营出国会展业务。CEPA后,香港独资会展公司可以在内地开展会展服务。香港公司如不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应设立代表处,与内地公司联合办展,目前不允许直接以香港公司名义办展。
67、问:CEPA准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于内地开设独资公司以提供展览服务。要是一家香港服务提供者成功在内地某个城市(如广州)开设一提供展览服务的独资公司,请问该独资公司是否可以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举办展览呢?还是它只可于广州举办呢?换言之,该香港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到每一个它打算举办展览的地方开设独资公司呢?
答:不需要到每一个办展的地方开设独资公司,但独资会展公司不得经营出国会展业务,经营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独资公司经拟举办展览地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区举办展览会。
68、问:根据目前CEPA和其他政策,投资会议和展览服务业应如何报批,审批权在哪部门?
答:CEPA实施后,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会展服务。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国际会展的建设与经营属限制类,会展服务属允许类。审批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由项目单位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国际会展的建议与经营属限制类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的报有关部门批准;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会展服务属允许类项目,报外经贸部门批准。
69、问:如何界定会展服务?是否包括在内地主办国际性展览?
答:根据CEPA规定,会展服务系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即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包括经过核准后在内地主办国际性展览。
70、问:在香港的展览公司可否在内地开立人民币户口收取费用?
答: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内地设立的展览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办理相关费用的收支。
(五) 管理咨询
71、问:成立财务管理咨询公司后,可否加入香港居民个人(自然人)股东?如可以,股份比例有规定吗?另外,该自然人是否要具备该项技能证明?
答:不允许自然人作为股东设立财务管理咨询公司。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技能证书和资质证明。
72、问:香港居民个人身份是否可以到内地注册成立一家咨询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可以到内地注册成立一家咨询公司,提供培训、管理咨询服务?要在国内成立咨询公司的话,有什么条件要求,应该向谁申请?
答:目前香港公司可以在内地独资设立咨询公司,可以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文件要求可参见省外经贸厅外资管理处办事流程中设立外资企业所要求的文件(http://www.gddoftec.gov.cn/bszn/index_1.html)。鉴于从事咨询业具备经营实绩与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等,因此,按现行规定不允许港澳居民以个人身份在内地设立咨询公司。如要求从事此类业务可以公司名义与内地企业共同合营或独资,其条件根据国家对从事不同咨询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成立此类企业可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外经贸部门审批(法律咨询除外)。
73、问:人力资源管理及培训是否包含于管理咨询之内?
答:根据CEPA,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但培训属另一个业务。
(六) 法律
74、问:在开放的18个服务业领域中,有些并不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如律师业,请问这种行业企业的设立审批是否也要外经贸部门审批?另外,是否有专项的文件将出台,使各个审批部门有根有行政依据(CEPA协议可作为外经贸部门的行政依据)?
答:律师业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命令规定办理。现行审批主要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对服务贸易吸收外资的专项规定。
(七) 旅游
75、问:CEPA实行后,香港旅行社怎么与内地旅行社合资?是否会方便港人游内地,或者内地人游香港?
答: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设立旅行社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如计划、旅游主管部门立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资旅行社暂不能经营出境游。根据《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外商可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设立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其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旅行社为限制类,报国家计划部门立项,合同、章程由项目单位按权限报外经贸部门审批。CEPA实行后,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根据CEPA,目前广东省境内的居民已可以个人赴港旅游。此项措施首先在东莞、中山、江门三市试行,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此项政策的实施无疑对促进粤港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的作用。
(八) 建筑
76、问:在取得CEPA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及获得广东省有关机构核准后,可否在广东省境外投标工程?我们的认可资格是否全国通行?
答: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77、问:一香港公司考虑在广州设立一建筑企业,该企业初期只从事支援性工作(如协助海外分公司进行设计、绘图、采购建材),当条件成熟才扩充经营范围至投标工作及申领资质,这个想法是否可行?
答:此想法是可行的,如该公司初期无意在内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内地某一家建筑企业建立松散型的合作关系,根据该内地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性的援助和支持。如该企业有意在内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二质以下的建筑型企业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如申请建筑企业的,需报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合同章程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78、问:根据CEPA,港资建筑企业取得国内资质的程序及要求是否和内资一样?
答:CEPA实施后,按规定资,港资建筑企业可以独资方式在内地开展建筑业务,但对投资者的条件与资质认定等须按国家建设部、商务部2002年9月颁发的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79、问:香港公司收购国内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可否保留?
答:香港公司收购建筑企业需征求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其资质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保留。经建设部门批准后,其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其资质可以保留。
80、问:香港公司股权并构国内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后的公司怎样核定资质?手续如何?
答:如香港公司并构国内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首先该公司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件。其申办手续参照该文有关规定即与以下的建筑企业需报国家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国家商务部批准合同章程。项目经审批后,可获得上述资质证书。如属资质以下的,须经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外经贸部门批准合同章程。同样,项目经审批后可获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九) 金融
81、问:港商若想以个人身份来内地申办一个私营企业,请问启动资金是如何汇入,获利后的资金是如何汇出的?
答:投资者可以直接向投资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可到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通过帐户将投资款汇进来。经营利润可通过外汇帐户资金汇出,也可以将人民币利润向银行购汇汇出。
82、问:香港人如何在中国内地设立公司,有关银行问题,如何将资金转回香港,如果可以,是否需要交纳税费?
答:资金转回香港需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售付汇证明手续。
(十) 医疗
83、问:请问在内地可否开私人诊所或化验所?
答: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项目,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十一) 会计
84、问:CEPA对从事会计行业的人有甚么实质性的帮助?
答:CEPA有利于香港的会计专业人才北上就业,提升广东会计业整体素质、加快和国际接轨的步伐、有利于广东会计业的专业化发展和市场细分,加强同香港同行的互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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