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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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19日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进一步一致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规范,其间包括撤销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建立1家支行的规则,撤销支行营运资金的低限额要求等,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发明杰出的方针和制度环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明,《方法》大限一致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规范,推进公平竞争。《方法》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机构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在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大限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方法》撤销了关于外资银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请建立1家支行的规则,支持风险管控杰出、经营稳健的外资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区域布局。撤销了支行营运资金的低限额要求,规则支行的申请人应“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支行开业时“营运资金到位”。
根据国务院历次撤销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方法》删除了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及变更营业地址、建立自助银行等已撤销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关于撤销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方法》明确规则实行报告制,加强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方法》关于外资银行来华建立机构的准入条件方面未发生变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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