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5-0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4月19日,沈阳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锦关缉违字【2019】3号)显示,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被处以0.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关缉违字【2019】3号
当事人: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码210799D001
地 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一段5号
当事人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申请的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和保税仓库备案证明已下发后,于2018年11月25日将非保税货物化肥1936吨存入该保税仓库中,并于2018年11月26日与委托方锦州新僡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仓储委托协议。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仓储委托协议、存储明细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及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0.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1日《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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