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1-05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对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举办的首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作为支持首届进口博览会的一次性支持政策。
通知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确定。
此外,对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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