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1-01
国际贸易仲裁委在仲裁规则第三章第四十七条第九款明确: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人民政府政务院相关决定于1956年4月成立,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泰国天丝根据上述裁决书重申,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红牛维他命(中国红牛)应该立即开始结算,并终止一切清算外的经营活动。为保护红牛维他命、全体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利益,泰国天丝已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红牛维他命强制清算诉讼。
经营期限到期就意味着合资公司无法继续运营,因此红牛在中国的经营权将面临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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